【内容简介】制造业转型升级离不开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科技服务人才结构性短缺,金融体制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中介服务能级与技术转移转化不对等,市场化转移转化机制尚未形成,国际科技资源整合不足等短板约束。
本报告建议: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机构、服务平台以及示范性社会组织和枢纽性社会组织建设;构建制造业供应链融资体系和社会化融资体系;减少技术入股审批环节,提高成果完成人和中介服务者收益分享比率;建设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开展技术发明家和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建立跨国和跨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面向技术服务和产业化机构推行信用贷款财政补贴制度,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资金预算等。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短板约束
1.科技服务人才出现结构性短缺
除研发人才外,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人才等出现短缺,尤其缺乏高端技术经纪人和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人才政策习惯于高端人才调整,而科技服务人才等中端人才政策处于空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培育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管理人才队伍,需要政府制定紧缺性中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大力引进和培育中高端科技服务人才。
2.金融体制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现行金融体制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第一、财政资金支持有限。财政对科技中小企业支持仅限于研发初期的种子基金,缺乏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阶段的支持。第二、科技与金融没有充分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没有精准对接科技活动需求。金融界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场评估和项目论证能力较差,约束放贷积极性的释放,金融机构出现科技开发惜贷趋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难。第三、社会融资体系不完善。由于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中小企业社会融资困难。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难以获得社会融资支持。
3.科技中介服务能级与技术转移转化需求不对等
第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滞后。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服务功能单一。缺乏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市场评估、投融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服务机构。第二、科技中介服务能级与技术转移转化需求不对等。缺乏科技市场中介组织和平台,科技成果供求信息不对称,成果市场供求出现错位。缺乏科技成果与产业化中间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需要经过小试、中试、熟化等必要环节,科技成果才便于转化应用。中间衔接组织缺失降低了成果转化率和转化效率。
4.市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尚未形成
第一、政府缺位。一方面,科技政策制定笼统,政策实施方案细则没有及时跟进,政策落地困难。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没有形成合力。科技、国资、财税、人事等部门尚未形成政策合力,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困难。第二、政府越位。当前政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力量,行政审批干预科技成果挖掘、加工、交易、转化等,且审批严格、环节繁琐,市场化科技成果运行机制尚未确立。第三、激励机制不完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较少,不足以激发转移转化的动力。事业单位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下,科研人员难以从科学研究和项目开发中获取创造价值收益。
5.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整合不足
从科技研发看,非一线城市国际科技资源利用不足。2016年初,外资机构在华设立的独自研发机构中,上海已经达到396家,占全国的1/4;而天津不足百家,仅为全国的约1/15。从技术转移看,许多省市尚未打开国际大门。北京等地技术转移合作遍及全球41个国家和地区,其他非一线城市跨境技术转移与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成果转化看。国外科技成果国内转化通道没有打开。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建议
1.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机构、服务平台以及示范性社会组织和枢纽性社会组织建设
第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建设。财政支持专业化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中试机构和各类中介机构等服务组织建设,相关协会引导中介机构按照紧缺程度建立科技成果供求目录,沟通科技成果供给和市场需求,引导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熟度评价研究。第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机构为源头、技术转转化移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型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中心、国际先进技术承接扩散地和国际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四个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三、财政支持示范性社会组织和枢纽性社会组织建设。2015年7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了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助示范性社会组织和枢纽性社会组织(如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联合会)建设。各省市成立了许多协会和商会,但缺乏统筹协调管理协会商会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枢纽性社会组织,各自为政的社会组织难以形成服务合力。建议各省市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和枢纽性社会组织,引导枢纽性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各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构建制造业供应链融资体系和社会化融资体系
第一、政府应联合银行系统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大中小企业信息数据的透明度。进一步借鉴天津鑫茂科技园信用共同体建设经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快速便捷、高效低廉的绿色融资渠道。财政部门根据参与信用共同体建设的商业银行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信用贷款余额数、打包贷款企业数等指标进行奖补。第二、政府牵头构建制造业供应链融资体系,实现贸易融资向供应链融资升级。制造业产业链长,资金稳定。初创制造企业资金短缺严重,制造业融资应从终端产品贸易融资向全产业供应链融资体系转变。第三、构建社会融资体系。国外融资结构中专业投资机构的资金仅占3%,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融资。在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基础上构建社会融资体系是解决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融资问题的关键。
3.减少技术入股审批环节,提高成果完成人和中介服务者收益分享比率,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
第一、减少技术入股审批环节,进一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监管门槛。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第二、建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一次性转让时获得80%以上的股份或收益。第三、政策规定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或者一定比例(如10%以下)参股受让的技术成果。
4.建设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开展技术发明家和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补齐中端人才结构性短缺的短板
第一、人社部门有重点地组织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技术经纪人和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吸收价值评估、信用评价、技术经纪、法律咨询、金融投资、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科技服务人才数据库。开办科技服务人才实务培训班,培养懂金融、会评估、知技术、善经纪的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第二、开展技术发明家和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在技术发明家和科技企业家崭露头角时期,政府加一把火,财政资助其创业和成长。
5.建立跨国和跨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一、建立跨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技术经纪服务网络等资源,京津冀地区应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及国外技术经纪组织的交流合作。第二、持续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高端研发机构和高端技术转移经纪机构,政策鼓励大型研发机构走出去,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就地转移转化成果。
6.面向技术服务和产业化机构推行信用贷款财政补贴制度,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资金预算,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政支持政策
第一、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机构推行科技企业信用贷款财政补贴制度。第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额及其兑现。制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第三、以立法形式设立市、区两级财政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资金预算,促进闲置成果的处置。
本报告是2017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推动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研究》(17ZLZDZF005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刘洪银: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城乡产业融合实验室主任。
通信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 邮编30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