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国特色商会作为第三方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社会管理和服务、行业管理和自律、参与政策制定等作用。调研发现,商会资金来源单一,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会员服务质量不高,降低会员企业凝聚力;政会脱钩后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监管和法律缺失,商会自我发展机制尚未形成。本报告建议:加强党对商会组织领导,构建“党建+商协会”新型政会关系;设立商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政府职能转移清单和承接商会白名单;探索建立省市总商会,加强商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制定完善《社会组织法》等。
一、商会组织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会脱钩对商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商会自我发展机制和新型政会关系尚未形成
1.政会脱钩对商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商会自我发展机制有待形成。新时代需要构建职责明确、自我发展、合作共赢、监管有序的新型政会关系。2018年,商会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后,部分政府依赖性较强的商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外部依赖性商会发展模式受到挑战。脱钩后商会钱、地、人、信息等要素难以维系,商会亟需构建自我发展机制。
2.政会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新型政会关系尚未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会的民间性和自组织性重视不足,有时越过商会组织直接干预企业,商会中间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不利于形成健康的政会企合作关系。政会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明确的职责边界,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二)商会资金来源单一,政府支持缺位,商会工作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商会资金来源单一,运行经费短缺。商会主要资金来源于会员会费,经营性收入较少。收取会费是商会主流筹资模式,但商会权威性和凝聚力较大程度影响会费收取。部分商会组织会员企业服务不到位,企业对商会组织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会费筹集困难。会员服务质量水平较大程度影响商会可持续发展。
2.政府支持厚此薄彼,商会工作激励不足。体制内外商协会获得政府支持水平存在差异。国字头商会更容易承接政府委托项目,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参谋、媒介和助手,民营商会也离不开政府支持,不公平竞争降低商会工作积极性。
(三)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商会难以发挥第三方作用
放管服改革中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一些本该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仍控制在政府部门手里,而形式上已转移的职能仍受制于政府,商会组织难以独立行使职权。政府部门没有制定职能转移清单,没有明确界定承接商会的资格并赋予相应职权,甚至出现商会提供了社会服务而没有获得相应补偿现象。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政会关系尚未形成。
(四)商会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自身职能定位不清晰发挥不充分,影响商会社会价值和会员企业凝聚力
1.商会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商会尤其基层商会人力、物力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部分商会会长身兼多职,无暇管理商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人员职责分工、会员权利义务、财务收支等规范性制度。
2.商会自身职能定位不清晰。商会组织对自身性质认识、目标定位不清晰。部分商会停留在传统目标定位,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职能认识不足,难以充分体现商会组织的社会价值。
3.商会会员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作为一种互益性组织和区域行业代表组织,商会应该致力于提供包括政策、中介、商务、管理、法律、决策等全方位服务,但源于经费和工作人员能力约束,部分商会难以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有价值的服务,降低会员企业凝聚力向心力。
(五)缺乏监管和法律保障,商协会职权不明,无序发展,服务效果受营商环境影响较大
1.政府监管机制缺乏,商会出现无序发展现象。由于监管机制缺乏,我国出现一地一商会,一行多会,甚至几个人就能凑一个商会。同一企业分属省市县不同层级商会组织,会员身份交叉重叠,管理困难。商会之间缺乏联系交流机制,各商会组织间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不足,难以形成组织化、网络化、协同化商会发展格局,限制商会组织对系统资源整合。
2.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较大程度上影响商协会服务工作。各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质量水平存在差异,政府对商会业务补贴差异较大,较大影响商协会服务工作效果。
3.缺乏法律保障,商会工作职权不明、权威不高。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台《商会法》,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商会法律地位和职能权责,商会组织发展缺乏有效法律保障,商会工作无法可依。
二、促进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党对商会组织领导,构建“党建+商协会”新型政会关系
创新党建模式,实现产业链党组织全覆盖。采取“党建+商会”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对商会组织建设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借鉴天津山西商会党建经验。建议商会党委建立会员企业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选派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商会应把党的工作融入会员企业发展中。商会党委要求企业党支部参加经理办公会,把关和监督企业决策。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设立商协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商会组织运行的经济能力
1.工商联引导商协会拓展营利渠道。商会组织在充分利用业内有效资源情况下,通过引导会员企业联合发展、组织企业办实体,嫁接资源,提高商会营利能力。如天津市旅游商会自主开发营利性服务项目,增加商会额外收入,弥补经费不足。建议国家将商协会经营项目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2.将具有一定资格的商协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3.建议政府设立商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或补助试(示)点、重点商协会,激励商协会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三)制定政府职能转移清单和承接商会白名单,充分发挥商协会第三方作用
1.明确政府职能转移内容范围。政府职能转移要明确“转什么”、“转给谁”和“如何转”。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围绕政府机构改革目标,列出职能转移清单和商会可承接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制定白名单制度,确定具有承接资格的商协会名录。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具有承接资格的商协会名单,并为商协会履职尽责创造条件。完善政府向商协会转移职能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健全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税收优惠、机构编制管理等制度,确保商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理顺商协会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省市总商会,加强商会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商协会会员服务能力
1.理顺商会管理体制,赋予省级商会高级管理权限。建议工商联赋予省级商会地市、县级商会管理、指导和建议权限,规范地级、县级商会发展。有条件的省市可以探索建立总商会,统筹协调管理本省市各地商会组织。按照一业一会模式进行行业领域细分,避免行业交叉重叠,明确行业协会职能边界。
2.加强商会工作人员培训。工商联应组织商会会长、秘书长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商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如天津山西商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推荐多名会员参加清华大学、南开大学总裁培训班或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提高了工作人员知识水平。
3.商会组织应整合会员力量,开发共享产品和服务平台,提高商会会员服务水平。如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通过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和检测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检测认证、委托研发和共建实验室等科技服务,提高了企业研发创新效率。
(五)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器和枢纽性商协会建设,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商协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器和枢纽性商协会建设。枢纽性商协会组织能够统筹协调管理商会,推动分散性商会的纵向衔接和横向联系。建议财政支持建设一批社会组织孵化器,重点孵化建设覆盖面广、联系点多、代表性强、交往频繁的枢纽性商协会。
2.完善法制制度,保障商协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商协会组织的运行管理、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等必须有法可依。建议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以法律文本确立政会双方权利、义务,通过立法与制度完善,推动政府与商协会合作制度化。